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永和區太極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推展太極拳運動,暨陶冶參加者身心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永和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於新北市永和區推展太極拳全民運動。
        二、策劃及推動太極拳學術之研究發展。
        三、培養及訓練太極拳運動教練與選手。

第二章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新北市永和區,年滿二十歲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設籍在新北市永和區以外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四、贊助會員不得享有上列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並接受本會指派之任務。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告知。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織 及 職 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響應政府性別平等政策,將「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原則,納入章程修訂條文,以落實性別平等觀念。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3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總幹事一至三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弟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弟二十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政府補助金。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依法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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